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区设立法律援助资金。由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 区财政的专项拨款.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 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资金应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经费分开。并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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