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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区设立法律援助资金 由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一,市 区财政的专项拨款、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资金应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经费分开、并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专款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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