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一.晚婚后怀孕生育,二 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 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已有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 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 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三 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 国内无子女,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 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 第。三,项规定,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 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第十五条.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