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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一方属非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 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 给予减免杂费,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资金 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 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 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 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 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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