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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 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 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资金 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 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 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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