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双方均属非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三,培训 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资金 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 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 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 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