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 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 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