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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三、培训。就业、就医 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 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 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 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 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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