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 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 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 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