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三 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 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 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 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