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收养,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口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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