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救援队伍支撑、各方协调联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 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和提供专业服务用于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经费保障,三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四、事故报告、紧急处置 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五 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和风险因素制定或者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四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危险目标的确定.分类以及其潜在危险性评估,二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以及职责分工。三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报告以及救援预案程序,四,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以及经费的保障 五,现场紧急处置 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和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第五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 协调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五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中恪尽职守 公正诚信。严守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时、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协调、并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进行督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