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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 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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