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八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 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第十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 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 构 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 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