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屋安置.第三十条 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不符合以上条件 但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补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 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一 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 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 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 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 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 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 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 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 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 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 按附件1标准补偿 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第三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 按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补偿、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 按附件1标准据实补偿 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按人均4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及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予以补偿 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并按照应安置的人数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等 二,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三,被拆迁户建房。应依法重新申请农房建设用地.按现行农房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建房、并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土地不予补偿,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指导,村。组。社区、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及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一户多宅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 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城市 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补偿外,再对进深不超过7米部分按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助 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作住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1非住房标准和附件2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措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