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房屋安置 第三十条、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 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 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补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一 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 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 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 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 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 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三 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 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 不付给安置过渡费 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 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 其中建制镇、乡 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 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第三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补偿.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附件1标准据实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按人均4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及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并按照应安置的人数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等。二.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 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三。被拆迁户建房,应依法重新申请农房建设用地 按现行农房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建房,并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土地不予补偿.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 应按照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指导 村 组。社区,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 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及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 按附件1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一户多宅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补偿外,再对进深不超过7米部分按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房及其他建。构 筑物不作住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1非住房标准和附件2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措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