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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 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 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第四十三条,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15。图示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 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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