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 形成由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成的消防组织网络,第五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不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所需场地.业务经费和队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市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第五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发电厂,二 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和队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五十七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