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 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 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 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 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 供电.供气 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 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 建筑坍塌事故 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