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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 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三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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