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 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五 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