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 处置程序 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 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三 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 物资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 爆炸及恐怖事件,六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