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 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 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 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