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 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 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 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 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 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