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 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