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评比.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教育,民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 文化、卫生、文物.民防 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 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六,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四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四 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 用气,六 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