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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 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 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 民防 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开展消防法律 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 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七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四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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