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第三十七条、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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