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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第三十七条,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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