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不得提职 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第三十七条,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 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