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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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