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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假期七天,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 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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