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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 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 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 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 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及期限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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