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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 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 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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