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 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拒绝 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