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 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 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