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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 城市规划 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 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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