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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 500、元以上。1000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房屋土地 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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