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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 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 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 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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