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 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 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 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