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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殡葬管理.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 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 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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