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殡葬管理,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 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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