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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殡葬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 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 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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