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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殡葬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 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 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 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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