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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 第二十五条.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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