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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 经营棺木。第二十五条、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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