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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 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第二十五条,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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