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 司法。民政。财政.环保 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 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