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 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 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 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工商 价格,质监 人防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 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