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 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 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 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 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 环保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 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 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 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