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 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 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 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 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