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 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 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 业主委员会 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