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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 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 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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