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 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 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 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 指导 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 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公安 司法.民政 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 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