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 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 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指导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