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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 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公安 司法 民政、财政 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 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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