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二、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第二十条 劳动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规定的各类物理的 化学的和生物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 强度。并定期进行检测.二、在高温 低温,粉尘。毒物和易发生职业传染病的作业场所、应相应采取防暑降温,低温防护,粉尘控制,毒物和生物危害控制等措施.三,建筑安装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四.在密闭设备或狭小空间等场所作业时,应当先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检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五,作业场所地面应保持平整。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或池应当设置围档或者盖板.作业通道 安全消防通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六,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 作业场所的光线,设备,设施和厂房的布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七 厂区铁路和道口设置.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八。作业场所的其他未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二十一条。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应当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 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发放现金来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不准使用,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认可 健康检查的内容 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普及安全卫生知识,增强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新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调换工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知识。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存在的危险源必须制定监控管理措施。对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如实上报,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