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 主要职责是,一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 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 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 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