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情况 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 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 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 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 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