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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 主要职责是,一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 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 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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