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 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 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