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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情况 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 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 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 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 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 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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