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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情况 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 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 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 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 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 处理 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 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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