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四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 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 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 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