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 包括国外引进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五 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 提出结论性意见 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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