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行为、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卫生状况。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及时制发.劳动保护监察决定书,督促其限期整治.五,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七,参加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事故审理的批复,监督事故处理批复的执法情况,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三 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