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 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到立案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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