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 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 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提示.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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