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 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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