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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