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