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 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