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