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