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情节严重的 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 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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