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