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8 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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