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 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四 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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