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 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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