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会计信用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 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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