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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