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资产评估 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