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 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 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