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 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 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