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 资信评级.财务顾问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 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