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 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 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