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十一条。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以及相关财务 会计 内部控制,监督等制度和办法 三 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四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 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七。汇总 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第五十二条。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开设 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 开展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 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第五十六条,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三 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 期限和时点 第五十九条.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第六十二条,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六十三条、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四条,各级国库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 解库,库款拨付以及库款余额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第六十六条、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及时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者清算资金.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以及库款拨付情况 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第六十八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 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 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 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国库的业务工作.第七十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七十一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及财政部报告。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七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 考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 责令改正。第七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第七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国库库款报告以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具体报送内容 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超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分,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形。前两款所称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 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 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 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