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 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 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 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 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 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 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