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 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