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 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 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 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