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 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 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 指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政策 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 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