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 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 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