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 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 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