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 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 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 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 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 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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