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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