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 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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