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 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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