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 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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