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转移 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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