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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