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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