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 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 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 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