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 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