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