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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