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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