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随意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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