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 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