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