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 农田林网以及村旁 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 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 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 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 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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