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 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 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 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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