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 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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