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 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 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 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 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改变森林 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九条。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 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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