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认可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 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 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第三十七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八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第三十九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第四十条,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 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四十一条.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 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 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第四十三条、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 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归档留存 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 并对认可结论负责。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第四十五条,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 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第四十六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 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第四十七条,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 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第四十九条、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