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 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 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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