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 公开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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