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 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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