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 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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