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 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 法制 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 三等功.二等功 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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