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 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 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 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 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 给予奖励、奖励分为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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