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 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 指挥能力。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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