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 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 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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