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 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 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 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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