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 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 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 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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