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 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 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 嘉奖 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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