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 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 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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