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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