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 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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