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 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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