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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