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 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 包庇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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