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