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 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