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