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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