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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