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 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 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 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