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 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 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