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 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