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 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 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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