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 调整承包地.三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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