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 口粮田 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 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