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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