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 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 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