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 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 挪用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 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