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 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