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 和 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 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情节严重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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