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