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