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 信息等服务.四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