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