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