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 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