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