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