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