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