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